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重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醫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3年度重醫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73,5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3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李清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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