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6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高榮志 律師被告丙○○○
丁○○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撤銷死亡宣告之訴,應向原法院提起,此觀民事訴訟法第625條準用同法第551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71年10月間因妨害兵役失蹤遭通緝,未被通緝到案,亦未與親友聯絡,致親友誤認原告生死不明且失蹤屆滿法定期限,原告之父親 潘建田 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聲請宣告原告死亡,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85年度亡字第12號判決宣告原告於78年10月15日下午十二時死亡。因原告實未死亡,迄今仍健在,為回復身分,為此依法訴請撤銷該死亡之宣告等語,並提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85年度亡字第12號民事判決書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影本各1件為證。
三、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應向原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提起。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四、另本案訴訟應移轉管轄,已如前述,是原告於起訴時另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99年度家救字第61號),亦應移由本案訴訟管轄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一併審酌,附此敘明。
五、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書記官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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