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55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叁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⑴債務人乙○○於民國97年07月31日擔任借款人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參佰貳拾萬元整,期限自97年07月31日起至117年07月31日止,於借用後前二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三年起分216期(即每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31日平均攤還本息。本借款利息前六個月按年率2.71%固定計息。並約定不履行時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定儲指數利率加第三年個別加碼年率0.762%,並加年率1%固定計息(詳借據)。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計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目前利息以年率2.75%計算。
⑵詎債務人乙○○借款迄今僅清償至98年10月30日止,尚欠
聲請人本金新臺幣參佰貳拾萬元及詳如「請求欄」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未償。本案經催討無效,依借據約定本借款已屆清償期,聲請人依法追償全部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呂明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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