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交上易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交上易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二二二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原本
陳偉民右上訴人因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五四八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蔡國在法官陳國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棟樑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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