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三四三號
上訴人乙○○○
丙○己○○戊○○丁○○右當事人與甲○○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二千零八十四萬零九百二十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十八萬三千三百三十元及第二審裁判費二十七萬四千九百九十五元,上訴人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三萬八千六百十元及第二審裁判費七萬九千七百六十元外,其餘第一審裁判費十四萬四千七百二十元及第二審裁判費十九萬五千二百三十五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魏大喨法官蘇瑞華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