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3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3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二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宋祺法官吳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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