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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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32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王梅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本件兩造間就系爭信用貸
款及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所生爭議,均曾以文書約定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諸卷附YouBe
信用貸款契約書第23條及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6條(見本院卷
第3頁、第6頁)即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
依原合意訴訟管轄意旨,認為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
送該管法院審理。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