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3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雲林看守所)公設辯護人丁○○被告丙○○
(現羈押於臺灣雲林看守所)被告甲○○
(現羈押於雲林看守所)上二人指定辯護人 洪秀一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59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丙○○、甲○○均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3人因強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1日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所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同日執行羈押。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96年3月20日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故應自96年3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柯志民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