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8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8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871號聲請人健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4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黃曼琳┌─────────────────────────────────────┐│附表:98年度除字第18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七味三友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98年6月25日│60,000元│XC0000000│││ 李林鶴嬉 │行營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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