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意怜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毒偵字第215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零肆伍公克、零點零零壹玖公克、零點零零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意怜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0年6月12日凌晨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巷○○號6樓住處樓下,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燒烤以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100年6月14日上午9時許,在上址住處內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合計0.0499公克)。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經依本院100年度毒聲字第73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21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扣案物,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被告經警查獲扣案之透明結晶體3包,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0.045公克、0.0019公克、0.003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0年7月12日草療鑑字第1000700060號鑑定書及100年度安保字第397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參,均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揆諸前開規定,應認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