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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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俊錟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字第286號、101年度執字第1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伍包(合計驗餘淨重拾肆點伍捌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叁包(合計驗餘淨重拾捌點壹玖壹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6694號偵辦被告何俊錟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施用毒品部分業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295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在案。該案扣有毒品海洛因5包(合計驗餘淨重14.58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3包(合計驗餘淨重18.1918公克),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粉末5包(合計驗餘淨重14.58公克)及透明結晶3包(合計驗餘淨重18.1918公克),經分別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後,確各檢出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乃違禁物,此有99年毒保字第120023554號、99年安保字第424號扣押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9年8月28日調科壹字第09923018700號鑑定書、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9年8月23日草療鑑字第0990800177號鑑定書各乙份附卷足憑(見100年度執聲字第286號卷第2至5頁),是核本件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