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拾貳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其通緝到案,認有逃亡之事實,且違反限制住居規定共三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彭淑苑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