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交附民第二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四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具狀表示意見。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美文法官彭淑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蕭利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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