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字第312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字第3125號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5日下午5時在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承租高雄市○鎮區○○段694、694
之3號土地,面積為197平方公尺,租期自民國89年7月1
日起至99年6月30日止,租金為每平方公尺12.5元,惟被告
並未按期繳納租金,而於93年1月10日經原告通知終止租約
後,遲至97年1月始因遭受拍賣而交還上開土地,其無權占
用上開土地達24個月,應按月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金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租賃契約書、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
理處高雄分處經加高處(90)參字第0900600223號、經加高
臨字第09801004890號函、送達證書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按無法律
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
法第179條定有明文,而無權占有他人房屋.可能獲得相當
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則系爭租約既自93年1
月10日起終止,被告繼續占有系爭土地,即屬無權占有,則
原告請求被告自93年2月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97年1月
止,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59,112元,自屬有據,爰判決如
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法官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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