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簡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1532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信
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1,9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