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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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207號上訴人鉅錄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善科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2,130萬5,676元本息,本院民國113年5月10日第一審判決僅命被上訴人應給付727萬0,284元本息,駁回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對前開判決不服,提起一部上訴,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廢棄,前項廢棄部分,改判被上訴人應再給付894萬4,278元本息等語,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4,407元,惟上訴人尚未繳納,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工程法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書記官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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