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1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簡字第123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建中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亦有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號判例可參。
二、本件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鄧鈞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附表:
更正前之內容更正後之內容(事實及理由欄二)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年,用啟自新。(事實及理由欄二)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貳年,用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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