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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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設計服務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14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慶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麒成益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設計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書記官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