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亡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亡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亡字第三五號
聲請人楊OOO右聲請人聲請宣告 楊蜀聲 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楊蜀聲(民國00年0月00日生,生前住所地高雄市○○區○○里○○○路○○○巷○○○號)於民國七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楊蜀聲之遺產負擔。
事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夫楊蜀聲於民國六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海作業遇難後,即未歸返,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經聲請鈞院准以八十八年度家催字第五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二、提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家催字第五八號民事裁定、自由時報登報證明單一件及聲請訊證人 陳素娥 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八十八年度家催字第五八號卷宗一件。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時。民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查聲請人之夫楊蜀聲(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於六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因船難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認其失蹤滿七年,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八十八年十月五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經本院調閱本院八十八年度家催字第五八號公示催告卷宗及證人陳素娥到庭證述屬實。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自得於失蹤滿七年後為死亡宣告。
三、楊蜀聲自六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蹤,至七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計滿七年,應推定其於該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為死亡。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朱玲瑤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張乃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