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44號
原 告 倫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愛寧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4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