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禮烘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禮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禮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六五號定應執行刑二年四月、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九○九號判處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後(接續執行),送監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二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九十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以法授矯字第一○一○一二三七二四○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檢具繕本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