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37號聲請人 謝翠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廖蕋 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提出謝廖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直系血親如子女、孫子女、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及該親屬系統表上其他親屬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聲請狀已有者可免再提出)。
二、請提出謝翠華表示同意擔任監護人及 陳光仁 表示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願任書,並提出陳光仁之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說明相對人謝廖蕋平日與上開親屬間之感情狀況(例:與何人感情較佳等等,與何人感情較為不睦),多由何人照顧共同生活,其生活及相關醫療費用由多係由何人負擔,並說明其財產狀況。
四、請提出上開之其他親屬同意由謝翠華為監護人之同意書,及同意由陳光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政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書記官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