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3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3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93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樓甲○○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貳拾玖萬肆仟陸佰肆拾捌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對債務人乙○○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甲○○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29323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白│98年08月12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63%│││524995│ 士灶 ││││││2元│││││├──┼───┼─────┼──────┼──────┼───────┤│2│新臺幣│甲○○,白│98年08月12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63%│││504469│士灶││││││6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白│98年09月12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524995│士灶│││內者依上開利率│││2元││││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20%計算│├──┼───┼─────┼──────┼──────┼───────┤│2│新臺幣│甲○○,白│98年09月12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504469│士灶│││內者依上開利率│││6元││││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20%計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書記官孫志滔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29323號)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249,95
2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經向主債務人乙○○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甲○○應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044,69
6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經向主債務人乙○○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甲○○應負清償責任。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邀同甲○○為保證人於民國96年7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55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
6年7月12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前6期固定
2.15%,第7期至12期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20%,第13期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
0.83%,按月計付。
(二)緣債務人乙○○邀同甲○○為保證人於民國96年7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55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
6年7月12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前6期固定
2.15%,第7期至12期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20%,第13期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
0.83%,按月計付。
(三)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附違約金。
(四)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98年8月12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0,294,648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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