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鐘鴻儀 被告 劉宸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審交簡字第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220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呂政燁法官顧正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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