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42號聲請人甲○○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聲請人乙○○○之印鑑證明,並於陳報狀上補蓋與印鑑章;如有其他繼承人者,應陳報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書記官郭麗琴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42號聲請人甲○○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聲請人乙○○○之印鑑證明,並於陳報狀上補蓋與印鑑章;如有其他繼承人者,應陳報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