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32號原告 潘昭 因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添間 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陳報被告真實之住居所,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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