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五一號
聲請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三九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判決(八十九年度湖交簡字第一一0號),處拘役四十五日,緩刑三年,於九十年四月九日確定。甲○○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犯罪,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七月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九十一年度交簡字第五五四號),並已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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