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具保人因右被告所涉竊盜案件,提出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在案,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收據各一份附卷(上開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九七四號卷第七頁及背面)可稽。
二、茲被告甲○○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有送達證書、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嘉竹警三字第○九一○○一三八九八號函所附報告書在卷足憑,且本院復於九十一年九月四日,已通知具保人乙○○應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前帶同被告到庭,亦無所獲,有函件及送達證書等件附卷可按,是被告顯已逃匿,依法自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盧鳳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