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贓物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謝說容法官黃日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端容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IVX6Q6L14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施毒│有七││南││南│││││││用品│期月││投│毒2│投│3││││││第│徒│41│地│偵8│地│訴8│6│同│上│7││一│刑││檢│7│院│1││││││級│││署││││││││├──┼──┼────┼──┼─────┼─┼───┼────┼─┼───┼────┤│施毒│有三│││││││││││用品│期月│││││││││││第│徒│3│同│││││││右││二│刑│││││││││││級│││││││││││├──┼──┼────┼──┼─────┼─┼───┼────┼─┼───┼────┤│贓│有三││││台││││││││期月│││4│中│上4│││││││徒│3││偵5│高│8││同│上│││物│刑│││3│分│易0││││││││││1│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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