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原告戴○○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戴○福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卷內代號0000-000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5年度侵易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粘柏富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書記官李俊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