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四二號
原告甲○○○被告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老吸 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裁定命其於達處所不明,前開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公告於台北縣土城市公所牌示處,有該所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北縣土行字第0九三○○一五三六九號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盧彥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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