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六00號
聲請人丙○○
乙○○甲○○戊○○聲請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丁○○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非因財產關係為聲請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一百三十五元,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通知命聲請人於五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一百三十五元。該通知已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前段、第十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學淵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抗告出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官林玲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