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選任辯護人葉子瑋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晉安 律師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高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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