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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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欠款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南投縣榮民服務處間請求返還欠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本院就九十三年訴字第二八號事件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同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表明,逾期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呂太郎~B法官莊秋燕~B法官廖健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