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訴字第1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五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下午四時卅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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