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魏克仁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伍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顯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四日裁定自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法官吳俊螢法官許雅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謝秋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