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司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補字第13號聲 請 人 李恭波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靜純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 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 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