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50號
原告 曹德蘋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 律師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伍仟參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書記官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