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71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巫昆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7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參包(含外包裝,驗餘總淨重共計零點參陸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巫昆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71號、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毛重0.94公克),經鑑驗後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71號、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屬實。次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3包(驗前總毛重共計0.94公克、驗餘總淨重共計0.367公克),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15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確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違禁物無訛,且為被告施用所餘(見毒偵字卷第126頁),是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扣案物裁定沒收銷燬,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而不復存在,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另用以盛裝上揭毒品之外包裝,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同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至桃園地檢署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71號、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97號案件所扣押之其餘物品,既未經聲請人於本案一併聲請沒收,自非本案聲請範圍,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