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司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司補字第18號

聲請人 李坤生

李東穎

李浚銘

前列李坤生、李東穎、李浚銘共同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榮哲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並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岡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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