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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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 雲林 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金訴字第11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文翔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603號、第6040號、第6332號、第6341號、第6934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332號、第1955號),被告於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丙○○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丙○○知悉近年來以虛設、借用或買賣人頭帳戶等方式,供詐欺者作為詐欺他人交付財物等不法用途多有所聞,而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應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號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予無相當信賴基礎之他人,可能供詐欺者所用,便利詐欺者得詐騙不特定民眾將款項匯入該人頭帳戶,再將該犯罪所得轉出,製造金流斷點,達到掩飾、隱匿之結果,以逃避檢警之追緝,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4月20日某時許,將其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神經」之人(下稱「神經」,無證據證明為未滿18歲之人),供其所屬詐欺成員(無證據證明成員有3人以上)使用。嗣該詐欺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詐騙方式,向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對象實施詐欺行為,致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對象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帳戶內。詐欺成員於詐騙得手後,將之提領而掩飾、隱匿該些詐欺金額之去向及所在。嗣經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對象查覺受騙後報警處理,因而查獲上情。
貳、程序部分被告丙○○所犯之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經合議庭評議後,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先予敘明。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本院卷第501頁),並有如附件所示之人證、書證在卷可查,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肆、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二、被告以一幫助行為,提供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給詐欺成員使用,致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受詐欺後,匯入款項至本案帳戶內,旋遭詐欺成員提領,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及所在,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論處。
三、被告既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為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幫助洗錢犯行,如前所述,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四、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32號、第1955號案件移送本院併辦,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核屬同一案件,本即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五、爰審酌被告素有使用金融帳戶之經驗,在政府及大眾媒體之廣泛宣導下,理應對於國內現今詐欺案件層出不窮之情形有所認知,竟提供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供詐欺成員作為犯罪工具,因此幫助詐欺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之目的,復使詐欺成員得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及所在,減少遭查獲之風險,使詐欺成員更加肆無忌憚,助長犯罪之猖獗,且造成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受有上開損害,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被告本身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犯行。兼衡被告自 陳國中 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家庭成員有父母、姊姊;現從事雜工,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31,000元至35,000元等節。再徵諸檢察官、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刑度之意見、被告 素行 (詳見卷內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此外,本案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獲有利益,無從沒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淑蓉提起公訴,檢察官姜智仁、吳文城移送併辦,檢察官施家榮、謝宏偉、許景睿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庭羽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詐欺成員詐騙方式及過程編號對象詐騙方法匯款時間、地點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號1(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丁○○(提告)詐欺成員於110年4月1日,在社群應用軟體Facebook網頁張貼投資之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YANNI小胡ㄦ」、「SUN」、「 林安勝 」為名,與丁○○結識後,提供投資平臺「M&G操作平台給我」,佯稱有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5日下午2時30分許網路匯款。74,653元丙○○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帳戶(帳號:822/000000000000號)。2(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辛○○(提告)詐欺成員於110年3月26日,在社群應用軟體Instagrm以帳號「win_98o」、通訊軟體Line暱稱「文」為名,與辛○○結識後,提供投資平臺「亞太區金融股權交易所」,佯稱有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3日晚間9時33分許網路匯款。20,000元丙○○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帳戶(帳號:822/000000000000號)。3(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甲○○(提告)詐欺成員於110年4月14日,在社群應用軟體Instagrm以暱稱「大林」為名,與甲○○結識後,提供投資平臺「亞太區金融股權交易所」,佯稱有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4日中午12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0號萊爾富便利超商。30,000元丙○○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帳戶(帳號:822/000000000000號)。4(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乙○○(提告)詐欺成員於110年4月13日前某日,在社群應用軟體Instagrm以通訊軟體Line之ID:bayy9026為名,與乙○○結識後,提供博弈網站「泰營利」,佯稱有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4日下午3時1分、在臺中市○○區○○路0段0號全家便利超商。20,000元丙○○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帳戶(帳號:822/000000000000號)。110年4月25日下午3時4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號全家便利超商。30,000元110年4月25日下午3時5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號全家便利超商。20,000元110年4月26日下午2時28分許網路匯款。70,000元5(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戊○○(提告)詐欺成員於110年4月9日,在社群應用軟體Instagrm網頁張貼投資虛擬貨幣之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之ID:keinˍ0813、暱稱「瑞瑞」為名,與戊○○結識後,提供博弈網站「亞太區金融股權交易所」,佯稱有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6日下午2時21分許網路匯款(起訴書誤載為110年4月9日15時16分,業經公訴人更正之)。50,000元丙○○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帳戶(帳號:822/000000000000號)。110年4月26日下午2時22分許網路匯款。35,000元6(即111年度偵字第332號併辦意旨書)己○○(未提告)詐欺成員於110年2月16日至5月24日,在社群應用軟體Instagrm以帳號「ee_11333」、通訊軟體Line之ID:1為名,與己○○結識後,佯稱可抽成幫忙投資云云,致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6日下午2時35分許網路匯款。30,000元丙○○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帳戶(帳號:822/000000000000號)。7(即111年度偵字第1955號併辦意旨書)庚○○(提告)詐欺成員於110年4月27日之1年前某日,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Virtualcurrency」張貼投資虛擬貨幣之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De」及「客服人員之訊息」為名,與庚○○結識後,佯稱可代為操作比特幣,惟須支付代操費云云,致庚○○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7日晚間9時48分許網路匯款。30,000元丙○○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帳戶(帳號:822/000000000000號)。110年4月27日晚間9時52分許網路匯款。8,000元附件:◎人證部分:
⒈證人即告訴人丁○○於110年4月27日之警詢筆錄(警1202號卷
第85頁至第86頁背面)⒉證人即告訴人辛○○於110年4月30日之警詢筆錄(警1713號卷
第2頁至第2頁背面)⒊證人即告訴人甲○○於110年5月27日之警詢筆錄(警5042號卷
第12頁至第13頁)⒋證人即被害人乙○○於110年4月29日之警詢筆錄(警9511號卷
第2頁至第5頁)⒌證人即告訴人戊○○於110年5月22日之警詢筆錄(警100號卷第
20頁至第23頁)⒍證人即被害人己○○於110年6月5日之警詢筆錄(偵332號卷第4
5頁至第47頁)⒎證人即告訴人庚○○於110年4月30日之警詢筆錄(偵1955號卷
第17頁至第23頁)◎書證部分:
⒈被告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資料:
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查詢起日110
年1月25日起至110年5月2日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掛失紀錄(警1202號卷第47頁至第55頁)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查詢起日110
年3月1日起至110年4月28日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警1713號卷第52頁至第57頁)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3日中信銀字第11
0224839142775號函及所附開戶資料、查詢起日110年2月1日起至110年6月2日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警5042號卷第3頁至第9頁)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31日中信銀字第1
10224839140654號函及所附開戶資料、查詢起日110年4月15日起至110年4月30日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警9511號卷第6頁至第15頁)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23日中信銀字第1
10224839152762號函及所附開戶資料、查詢起日110年1月30日起至110年4月30日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警100號卷第10頁至第15頁)⑹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3
2號卷第17頁至第20頁)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1日中信銀字第1
10224839134160號號函及所附開戶資料及查詢起日110年4月1日起至110年4月30日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1份(偵1955號卷第51頁至第69頁)⑻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9日中信銀字第1
112002678號函暨檢附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第177至187頁)⒉告訴人丁○○報案資料:
⑴網路轉帳翻拍畫面1份(警1202號卷第116頁)⑵告訴人丁○○與暱稱「YANNI小胡ㄦ」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
錄翻拍畫面9張(警1202號卷第117頁至第119頁)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1202號卷第16
4頁至第164頁背面)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1202號卷第174頁)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2紙(警1202號卷第192頁、第193
頁)⑹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1份(警1202號卷第222頁)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1份(警1202號卷第233頁)⒊告訴人辛○○報案資料:
⑴網路轉帳翻拍畫面1份(警1713號卷第16頁)⑵告訴人辛○○與暱稱「winˍ98o」、「亞太區金融股權交易所
」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26張(警1713號卷第20頁至第45頁)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1713號卷第5
頁至第6頁)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1713號卷第13頁)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1份(警1713號卷第14頁)⑹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1份(警1713號卷第46頁)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1份(警1713號卷第47頁)⑻告訴人辛○○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陳報
單(警1713號卷第1頁)⒋告訴人甲○○報案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土城分行臺幣帳戶綜活存款戶明細內頁
翻拍畫面1份(警5042號卷第36頁至第37頁)⑵永豐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警5042號卷第39頁)⑶告訴人甲○○與暱稱「大林」、「亞太區金融股權交易所」
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31張(警5042號卷第42頁至第49頁背面)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5042號卷第16
頁至第16頁背面)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5042號卷第18頁)⑹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1份(警5042號卷第33頁至第頁)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1份(警5042號卷第15頁)⑻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1份(警5042號卷第14頁)⒌被害人乙○○報案資料:
⑴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紙及臺幣轉帳交易成
功紀錄畫面1紙(警9511號卷第43頁至第44頁)⑵被害人乙○○與暱稱「泰盈利」線上客服及「樂樂、貝拉」
、「貝拉」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警9511號卷第48頁至第61頁、第63頁至第70頁)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9511號卷第25
頁至第26頁)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頭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9511號卷第30頁)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2份(警9511號卷第71頁至第72頁
)⑹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頭汴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1份(警9511號卷第23頁)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頭汴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1份(警9511號卷第24頁)⒍告訴人戊○○報案資料:
⑴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擷圖2張(警100號卷第52頁至第53頁
)⑵IG網頁1份(警100號卷第55頁)⑶亞太區金融股權交易所投資網站頁面1份(警100號卷第56
頁)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100號卷第26
頁至第27頁)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100號卷第30頁)⑹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2份(警100號卷第41頁至第42頁
)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1份(警100號卷第49頁)⑻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1份(警100號卷第48頁)⑼告訴人戊○○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100號卷第56頁)
⒎被害人己○○報案資料:
⑴被害人己○○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
各1份(偵332號卷第51頁至第70頁【P69】)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芝山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32號卷第71頁、第72頁、第88頁)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332號卷第73
頁)⒏告訴人庚○○報案資料:
⑴告訴人庚○○提出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及匯款資料各1份(偵
1955號卷第33頁至第50頁)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1955號卷第29頁至第31頁)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1955號卷第25
頁至第27頁)⒐帳戶個資檢視(警1202號卷第33頁、警1713號卷第15頁、警5
042號卷第11頁至第11頁背面、警9511號卷第21頁至第22頁、警100號卷第24頁至第25頁)⒑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1紙(本院卷第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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