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護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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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家護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通常保護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111年度家護字第696號聲請人 鄭和崑 住雲林縣○○鄉○○路00號相對人 鄭家鈺 上列聲請人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及家庭成員 鄭陳碧華鄭宙騏 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相對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聲請人及家庭成員鄭陳碧華、鄭宙騏為騷擾之行為。相對人應於本保護令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認知教育輔導十二小時,每二週至少二小時,並應依日後通知之指定時間,前往指定地點報到,接受輔導之安排。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姪子,雙方因土地持有分配問題長期存在嫌隙,以往聲請人只要跟相對人談及土地跟房子問題,相對人就會作勢要打聲請人或其配偶鄭陳碧華、兒子鄭宙騏,並曾有敲壞聲請人的廚房、恐嚇聲請人要殺死聲請人全家及推倒聲請人機車的行為。嗣於民國111年10月9日下午時段,聲請人聽聞自己所有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可能遭相對人放火,急忙前往察看,到達現場時發現相對人在場逗留,之後於111年10月17日16時許,相對人就在聲請人上開土地點火燃燒雜草,燒到聲請人所有的豬舍,當天消防隊前往打火時,相對人有承認放火,聲請人與其配偶配偶鄭陳碧華、兒子鄭宙騏向消防員解釋該土地是聲請人所有,相對人聽到就說該土地產權還不清楚,並先動手打聲請人兒子鄭宙騏,聲請人兒子鄭宙騏有跟相對人拉扯,聲請人也動手將2人分開。綜上,認已發生家庭暴力之行為,乃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核發該法第14條第1項第1、2款等內容之保護令等語。
二、按民事通常保護令之核發,以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為要件,此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即明。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並提出家庭暴力通報表、非親密暴力危險評估量表、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蔦松派出所調查筆錄、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現場失火影片截圖3張(顯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失火、相對人與聲請人及其配偶鄭陳碧華、兒子鄭宙騏在場發生拉扯等情形)、聲請人及其配偶鄭陳碧華、兒子鄭宙騏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為證,而相對人經合法通知後,並未到庭或提出書面為任何聲明、陳述或答辯,堪認聲請人主張其與配偶鄭陳碧華、兒子鄭宙騏遭受相對人實施前揭家庭暴力行為,且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再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危險等情,應屬真實。
四、本院就相對人有無施以處遇計畫部分,經心理師及社工師共同作成「家庭暴力相對人簡易評估報告書」評估略以:聲請人認為相對人是因為土地糾紛而出現暴力縱火行為,而相對人經濟狀況不好,且與聲請人兩家關係不睦,長期因土地糾紛而關係緊張、衝突,而兩造衝突之原由為情緒控管不佳、認知差距(對上一代的遺產分配雙方見解不同)、言語暴力所致,綜合心理社會和精神評估相對人家庭暴力危險度綜述,顯示相對人可能屬於中度致命危險之中度家庭暴力危險群,故建議相對人應該於保護令核發日起6個月內完成認知教育輔導12小時,每2週至少2小時等情。本院審酌上開評估報告結果,暨考量兩造為叔姪關係,相對人因上一代的遺產分配問題對聲請人生有歧見,進而對聲請人及其配偶鄭陳碧華、子女鄭宙騏實施前揭家庭暴力行為,已造成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受到精神上之恐懼,其危害性尚非稱低,復衡量兩造之互動之情形、相對人施暴行為之程度及頻率等情,認為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仍有繼續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危險,且相對人表達情緒及溝通之方式顯有治療之必要。本院依其情形,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並期藉由處遇計畫之實施,就相對人施行家庭暴力行為之成因予以治療,認有核發如主文所示內容保護令之必要。
五、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顏錦清附錄:
★相對人如有違反本保護令內容之行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為違反保護令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本罪為公訴罪,法院不因當事人和解、撤回告訴而不受理。)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命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000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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