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0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三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審理期日另候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李昆霖法官朱光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政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