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選字第一號
抗告人甲○○相對人丁○○
丙○○中央選舉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石城 相對人乙○○○○法定代理人丁○○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本院移轉管轄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三日內日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審判長法官陳鴻斌
法官吳振富法官王萬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白孝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