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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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侵占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日將其羈押。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以上述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燦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