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48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48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A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羅秋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柒仟伍佰貳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