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7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7171號債權人康荷新天地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弄17法定代理人甲○○
弄17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己○○、庚○○、丙○○、丁○○、辛○○、戊○○、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至第3款所明定。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住所或居所,為同法第116條所明定。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其已向主管機關報備登記之證明文件,亦記載債務人己○○等(除債務人乙○○外)之正確地址,復未陳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經本院民國97年7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8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