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48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48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48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法定代理人 徐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法定代理人 陳光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懿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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