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6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姜至軒律師被告乙○○
5號選任辯護人 彭國良 律師被告丙○○
樓選任辯護人 林永祥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劉為丕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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