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0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0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0127號債權人桃園縣新屋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非訟代理人乙○○○之委任狀一份。
2.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649,546元之部分之違約金依據(聲請狀所附借據未載明違約金之利率)。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坤揚

更多裁判書